雲林縣國際工商經營研究社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10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3 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 29 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0 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 10、11、13 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8 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 17 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28 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 17、25 條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0 日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 7、17、28 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19 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刪除第 30 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雲林縣國際工商經營研究社,英文名 The Yunlin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uncil 簡稱 IMC。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社宗旨為:增進工商界人士之友誼,建立互助合作之精神,研究與進修工商經營管理上之各項問題,培養健全人格與領導才能,推展社會福利及職業技能訓練事業。
第四條
本社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雲林縣。
第六條
本社之任務:
一、
本社每月舉行一次例會並邀請專家學者演講,使能增進工商界人士之友誼,建立互助合作之精神。
二、
本社以不定期舉辦研究會員座談會,藉以研究與進修各種工商業經營管理上各有關之問題。
三、
經營舉辦各種公益活動,以培養健全人格與領導才能,並推展社會福利及職業技能訓練。

第二章 社友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凡贊同本社宗旨,具備下列資格者,填具入社申請書由本社理事及社友各一人以上之推薦,並經理事會之審核通過者,並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宣誓為本社社友:
一、
年滿十八歲,並有行為能力者。
二、
曾參加本社各項活動二次以上者。
三、
在工商企業機構中實際擔任經營管理責任,或對其事業之經營政策有全部或一半之決定權者,或對企業經營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公教人員。
第八條
社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友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權利,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友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社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
死亡。
二、
喪失社友資格者。
三、
經社友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社友得以書面並繳納理事會召開明退社或休社申請,休社停權期間仍應繳交四分之一年費,以年度為計算單位,期滿復可申請恢復社友權益。
第十一條
社友經由社或退社,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退社者欲再入社者,須再繳納入社費。
第十二條
本社社友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社會議及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本社社友有出席社友大會議遵守本社章程各項決議及繳納社費之義務(社費應於每年的 12 月 31 日前繳費完成,展延期間至隔年的 3 月 31 日前繳費,逾期未繳費者或未申請休社者,經理監事會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社社友如有違背第十三條之情事者,經出席社友大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得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五條
本社以社友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社友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社友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社費及常年社費、事業費及社友捐款。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社友之除名處分。
第十七條
本社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每年由社友大會投票選舉,得採紙本或電子網路投票方式投票選舉之。任期屆滿以前由社友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一、選舉時須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候補名次遞補之。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之選舉方式依候選多數決,當選相同時,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社友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社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社長或秘書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本社理事一人,第一、第二副社長各一人,由前理事長推選之,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一人為社長,其餘為副社長。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外代表本社,並得召集社友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第一或第二副社長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但理監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以保持多數順暢為準。理事、監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社友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社友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經社友大會決議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社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集之。且得視會務狀況以書面、視訊或通訊方式召開,但不得違反人民團體法規定。經常務理事或監事過半數請求,得召開臨時社友大會,經合法程序執行之。
第二十六條
本社一切社務活動均由理事會策劃與執行,但有關選舉、罷免、章程修訂,應提請社友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社理事會得設秘書長、財務長及各種委員會,其人選由社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八條
本社得設顧問若干人,由社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以協助會務推動。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二十九條
本社社友應繳納入社費新臺幣壹千元,個人社費應繳納入社費五千元外,並按繳納年度依繳月份數比例繳交年費,個人社費為每月單數。
第三十條
(本條文刪除)
第三十一條
由友社轉入本社之社友得免納入社費,但仍須繳納社費當年度之年費;於下半年轉入者,需繳納半年之年費。